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建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均庭 (原名: 魏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