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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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丙○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葉玉清 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