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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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38年
樓(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至95年1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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