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21號上訴人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被上訴人 高斌 調理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9,690,660元,以此計算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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