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告 翁月華
翁耀卿 翁滿貴翁五月 翁雅慧 翁金妹 翁瑞妹 上七人共同 廖頌熙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華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仙 在被告 黃一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少雄 本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黃一茂於被告華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職務內容、被告抗辯由被告黃一茂投資經營「FAIRWINNERE707」漁船之情形等,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