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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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訴人 先靖 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道 律師被上訴人 高斌 調理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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