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О九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
己○○戊○○庚○○乙○○丁○○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九八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誹謗一案,業經本院刑事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蔡美華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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