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壹陸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13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退票日│├──┼──────┼─────────┼─────┼──────┤│001│99年3月15日│200,000元│SJ0000000│99年3月16日│├──┼──────┼─────────┼─────┼──────┤│002│99年3月30日│250,000元│SJ0000000│99年4月1日│├──┼──────┼─────────┼─────┼──────┤│003│99年3月15日│150,000元│HP0000000│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