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鑑字第1271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鑑字第1271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719號被付懲戒人 陳明哲 (已改名為 陳仁文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前行政院衛生署(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行政院衛生署(現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陳明哲(已改名為陳仁文)為該署臺東醫院精神科主任,自85年12月31日任職該院醫師以來,於其所參與之購辦該院精神科藥品之過程中,不法收受鴻汶公司及鼎泰公司共計達新臺幣(下同)1億1,741萬7,723元回扣,及數十萬之「進藥費用」。又侵占其因業務而持有之精神科公藥"STIMIN"及"ESZO"後,交由其妻 陳慧君 以包裹郵寄方式,寄給不知情之 陳進福 販售,於10年間獲利逾37萬5千元。又以其為該院精神科醫師之身分,詐取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康復之家住民未看診卻申報治療、藥品等費用8,118萬4,668元、「門診會談治療」費用912萬7,463元、「一般心理治療」、「支持性心理治療」費用245萬5,563元、「人格特質評鑑」50萬2,266元。又自88年起至96年
4月12日止,令該科未具有醫師資格之行政人員 江珍映 書寫PROGRESSIONNOTE及ADMISSIONNOTE,並蓋用「陳明哲精專字0509」章;在絕對應由醫師親立之「醫囑單」上開立處方,並交由護理人員執行;在該院醫令系統中,逕以該院另一精神科醫師 李政峰 之帳號、密碼,為病人下診斷,並開立與前次相同之處方箋。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之違失情事,移請審議等語。經查被付懲戒人已於102年12月2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1月3日花分院景刑仁字第1020200036號函及被付懲戒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既已死亡,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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