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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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 吳淑惠 被告 黃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吳淑惠與被告黃莉琪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提起訴訟,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83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