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榮
潘啟川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榮、潘啟川均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宗榮、潘啟川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
106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同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嗣楊宗榮、潘啟川各因另案,分別於106年12月4日、5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執行期滿日各為107年
6月26日、108年1月26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為憑。被告二人均因另案入監執行,本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述規定,均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宋恩同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彥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