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永昌上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玖張、六合彩統計單貳張、六合彩對獎單叁張及計算機壹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1399號被告蕭永昌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9張、六合彩統計單2張、六合彩對獎單3張及計算機1臺,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永昌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39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件查扣之六合彩簽賭單9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另扣案之六合彩統計單2張、六合彩對獎單3張及計算機1臺,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則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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