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59號聲請人泰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勝堯 聲請人祥毅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千育 相對人 謝隆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八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泰賀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謝隆裕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八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祥毅五金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謝隆裕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等二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01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分別提供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擔保,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8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假扣押裁定確定,復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定21日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第488號裁定、本院99年度存字第811號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811號擔保提存卷、99年度裁全字第號1010假扣押卷、99年度執全字第502號假扣押執行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488號抗告卷宗核閱無訛;又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復有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