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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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鳳
簡江月琴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林阿森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91,036元(計算式192.32㎡×7,600元/㎡=1,461,632元+122.29㎡×7,600元/㎡=929,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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