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永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於100年1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大為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