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生 被上訴人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池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35,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