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26號原告 葉潛昭台北市浙江同鄉會訴訟代理人 郎憶菲 被告 胡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 律師
曹智恆 律師 吳旭洲 律師複代理人 林秉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02年5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簡易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徐悅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