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清松 高泉發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被上訴人 高全森
高燦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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