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3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川具保人陳英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金川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陳英鳳繳納現金後,被告得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