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債權人 陳火成台北行家工作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阿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台北行家工作室、土木工程承包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對債務人曾阿輝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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