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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