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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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英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