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靖暉 被告大聖國際觀光旅遊巴士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4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一造辯論終結,然因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致生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