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田子鴻 被告 謝忠明
劉遠荔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6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祥紋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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