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7號聲請人 黃博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秉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蔡秉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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