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乙○○視同上訴人丙○○
丁○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