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94號上訴人即原告 葛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乾燿實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94號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就前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45,9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34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