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商安華 被告 蔡素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易字第28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商安華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一三號被告蔡素美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莊書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