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45號原告 崔昶緯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複代理人 黃鴻圖 律師被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吳建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