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 林天岳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林俊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貳萬叁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