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1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起訴狀內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廖建彥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