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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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顏林玉 葉
顏幸美 顏伶真 顏宇汝 顏雲卿 顏佳文 顏惠君 被告 鄭敦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榮賓法官林哲瑜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