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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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東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志賢 訴訟代理人 賴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揚格食品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豐│105年8月31日│94萬8,246元│MD0000000││││限公司 黎重利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