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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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6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毅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子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8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9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59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補述以「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9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年3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前述二案經同法院於105年4月22日以105年聲字第167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3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行末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者外,其餘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暨本院如上補充之因施用毒品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未見悔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之傷害及增加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素行(見同上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968號被告楊子毅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子毅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92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年12月1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9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59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詎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犯意,於105年3月8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某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次。嗣因毒品案件通緝,為警於105年3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前為警逮捕,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尿液檢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子毅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於如犯罪事實所│││白│載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被告於105年3月8日下午│││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5時8分採尿,採集之尿液│││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檢體,經以氣相層析質譜│││(代碼編號:I0000000號│儀確認檢驗,檢驗結果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呈陽性反應之事實。│││(尿液檢體編號:I10502││││40號)各1份││├──┼───────────┼───────────┤│3│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表、矯正簡表│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子毅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檢察官徐世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