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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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謝榮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19元(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