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錦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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