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祖烈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陳祖烈)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犯罪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除補充受刑人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外,其餘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余明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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