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