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91
5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104號至第111號),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顆粒1包(淨重0.07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起訴書誤載為鑑識中心)96年7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713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