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等情,亦有薪資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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