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押之海洛因(淨重貳點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前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在國道一號岡山收費站北向處,查獲扣押之海洛因(淨重二點七三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被告二人係因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獲停止強制戒治且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現並因保護管束期間業已期滿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二號、第三三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稽,而前開扣押之物,確係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可參。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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