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三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黃欣欣 蔡文燦 乙○○選任辯護人 李盛賢 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號),當事人欄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應有三名,判決書漏列其中之一即蔡文燦律師部分,應予加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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