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告 廖惠敏
被告 蔡彰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
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綾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告 廖惠敏
被告 蔡彰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
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綾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