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告 廖惠敏

被告 蔡彰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

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綾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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