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