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應君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被告佳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