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0號快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3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21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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