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告 張堯棟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江榮祥 律師被告 方美智 訴訟代理人 徐邦舉
丁振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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