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揚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0年度偵字第865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人民幣壹佰元紙鈔伍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揚前因涉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86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外觀為人民幣100元之紙鈔5張,經鑑定確屬偽造之鈔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規定甚詳。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6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存卷可參,而扣案之人民幣100元紙鈔5張,經鑑定確認係屬偽造之鈔券,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7月1日刑鑑字第1000070585號鑑定書附卷可考(詳偵卷第67頁),是扣案之人民幣100元紙鈔5張確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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