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誌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32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誌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