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87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5年4月2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ZE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之牌照號碼Y8-4885號自小客貨車,被警逕行舉發於民國90年6月11日6時40分許,在國道8號東向12公里550公尺處,「限速
90公里時速109公里超速19公里附採證照片」,並經臺南監理站以上開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6千元。惟異議人既未曾學過開汽車,也未曾開過任何汽車,更別談開車到高速公路上。因前夫ROGERBROWN為外籍人士無法貸款買箱型車,以便與其同居女友兼工作夥伴乙○○出外作油畫生意,遂於88年7月5日央求用異議人的名字貸款買Y8-4885號福特廂型車Y8-4885,並以異議人買的公寓及異議人的母親為保證人,由前夫每月付貸款,但平時他們2人為車輛使用人,不料自90年6月起,前夫已無力再付車輛貸款,因而異議人被財資車貸公司催收車輛,異議人曾多次打電話給乙○○,央求她送回車輛到異議人住處,否則異議人的公寓及異議人母親的房子會因而遭查封,不料乙○○企圖侵占此車,屢次催討車輛相應不理,並關手機,最後異議人以訊息通知,將以侵佔車輛告她,她因怕吃官司而於8月間將車送回,當天下午異議人就通知車貸公司收回法拍。未料她挾怨報復,送回車前一個月內5次惡意違反高速公路規則,企圖轉嫁於異議人。且因89年1月18日異議人的住處由臺南市○○○○街○○巷○○弄○號之2遷至臺南市○○路○○○號8F-1,以致於未曾收到任何罰單,直至95年起陸續收到監理站寄出之罰單,才知在90年6月至7月間乙○○挾怨報復,惡意違規多次,企圖嫁禍於異議人。現有監理站存有5張清晰高速公路違規照片,上有乙○○面容為駕駛人,且前夫ROGERBROWN亦可證明車輛法拍前,乙○○為車輛持有及駕駛人,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94年12月28日修正,並規定修正之條文分別於95年7月1日施行及96年1月1日施行,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並未修正);又交通法庭認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⑴、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之Y8-4885號自小客貨車
,被警逕行舉發於90年6月11日6時40分許,在國道8號東向
12公里550公尺處,「限速90公里時速109公里超速19公里附採證照片」之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90年7月4日公警局交字第ZE0000000號舉發單及照片1張附卷可稽。又上開舉發單及照片依經警合法公示送達在案,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90年9月21日公警國五交字第2012號公告附卷可稽。
⑵、臺南監理站因異議人不依舉發單所載到案繳納罰鍰之期限繳
款,遂於95年4月24日開立上開裁決書,並將上開裁決書掛號郵寄異議人,並於95年4月26日送達,且由異議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裁決書已於95年4月26日合法送達在案。異議人如欲聲明異議,應自95年4月26日之翌日起20日內,其至遲應在95年5月16日(星期二)向本院聲明異議,乃其竟遲至95年8月30日才向臺南監理站提出聲明異議,並於95年9月4日轉送本院,有其聲明異議狀及臺南監理站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上有本院之收文章戳)附卷可稽,其異議權已經喪失,灼然至明,是本件聲明異議應予以駁回。
⑶、證人乙○○於本院95年9月21日調查時經本院提示照片,其
證稱:開車的人有可能是我等語。查照片之人與證人乙○○相同,且異議人甲○○僅考領有輕型機車駕照,而乙○○則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照,有臺南監理站95年11月13日嘉監南字第0950111285號函附卷可稽。是異議人謂其不會駕駛汽車,本件係乙○○駕駛,應可採信。惟異議人之異議權已經喪失,已如上述,其與乙○○之糾葛,自應另循其他法律解決,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